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3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强制的内容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3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内司委、农委和环资委参加,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强制的内容进行清理并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决定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强制的内容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3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内司委、农委和环资委参加,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强制的内容进行清理并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决定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