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3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表示赞同。3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毕节地区、铜仁地区已于2012年1月完成撤地建市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设在毕节地区、铜仁地区的工作委员会已不存在,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是必要的,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表示赞同。3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毕节地区、铜仁地区已于2012年1月完成撤地建市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设在毕节地区、铜仁地区的工作委员会已不存在,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是必要的,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