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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8年11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汉樵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10月28日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11月4日召开法规论证会,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安全生产监督局、省物价局等12个部门和3个道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在《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中,财经委派员参与了立法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财经委于11月7日召开第12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96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道条》),对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促进、规范该行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道路运输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规范解决:一是2000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省道条》因历史的原因,一些制度规定与上述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二是2004年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对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许可及其许可条件,而《省道条》早于国家管理道路运输的立法,需要根据《道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增加、调整和修改。三是道路运输市场不断扩大,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坑蒙诈骗、欺行霸市、堵塞车站、擅自罢运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省道条》需作相应调整以加强规范。四是《省道条》与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许多规定需要衔接。因此,重新制定《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三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内容对调。
  2、将第四条中“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修改为“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公司化和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3、将第五条中“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修改为“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组织贯彻实施”。
  4、将第十一条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5、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删去;第(六)项中“严重”删去。
  6、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不得转让”修改为“不得擅自转让”。
  7、将第十六条位置上移作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鼓励发展农村客运,农村客运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式运营”。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8、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道路运输经营者承担前款任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承担前款任务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
  9、将第二十四条中“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
  10、在第三十条第一款中“采购”后增加“、使用”。
  11、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税务部门”前增加“地方”两字。
  12、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中“或者使用非法转让、出租的”删去。
  13、将第四十二条中“道路运输经营者”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
  14、将第五十七条中“违反本条例……客运标志牌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15、在第六十二条中“道路运输牌证”后增加“、票据”。
  此外,部分条款文字表述还需进一步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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