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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十条第三款最后增加“原许可机关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2、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货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9年6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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