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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8年11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主任委员  罗光彪


省人大常委会:
  我委于2008年10月30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随即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文本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省政协、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省残联等单位及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11月7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正的必要性
  现行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月7日颁布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和规范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如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过窄、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规定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等问题,影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稳步推进。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为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权利,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对《条例》进行修正是必要的。
  《修正案(草案)》共四项,主要是对《条例》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事项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文本较为成熟,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建议修改的内容
  1、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项中的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这主要是基于在现实中,涉及本省公民发生在省外的重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也需要我省的地方政府组织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2、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三项中的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因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第(二)项修改为“因劳动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第(三)项修改为“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第(四)项修改为“因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补偿的”。
  此外,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还需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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