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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年3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连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进一步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向前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同时,2009年2月18日,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2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项第一款修改为“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将第三项第十一条中的各项修改为:“(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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