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3、《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9年7月1日”
此外,还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