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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年3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月4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9年1月1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9年2月17日召开了有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规定》的意见。2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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