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年3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决定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表决方式及范围作如出下规定:
  一、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范围
  1、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2、决定代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省长、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厅长的任免,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4、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所辖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法院院长。
  5、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负责人的任务;
  6、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辞职;
  7、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的任免;
  8、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的补充任命。
  二、采用按电子表决器逐项表决的范围
  1、省人大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的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免;
  2、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区所辖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
  3、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
  三、采用按电子表决器合并表决的范围
  1、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
  2、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员的任免。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