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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年3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保平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免除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其它重要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不仅是程序性权力,更是一项实质性权力,不仅是履行法律手续,更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表决;通过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通过补充任命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它方式表决。在实际操作中感到《条例》对人事任免事项表决的方式和范围规定较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表决方式及范围,制定这个《决定(草案)》是必要的。
  《决定(草案)》根据《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人事任免的表决方式及范围。即:第一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范围,是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长等职务的代理、任免、撤换、辞职等事项;第二类采用按电子表决器逐项表决的范围,主要是省人大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的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地区所辖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第三类采用按电子表决器合并表决的范围,第一项是通过主任会议提请任免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二项是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的检察员,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任免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大常委会表决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的审议报告。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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