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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履行好这一监督职权,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实施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认真学习贯彻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人大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扎实做好备案审查的准备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十分重视,要求法工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程序,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008年初,法工委结合监督法、监督条例的实施,按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认真研究备案审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着手起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法工委就如何开展这项工作进行认真调研,并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草拟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2008年5月2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对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规范了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范围、程序和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照工作规定,也纷纷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方面的规定,为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监督条例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地区行政公署作出的规范性文件等,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2件,其中省人民政府报备案的规章5件,贵阳市人民政府报备案的规章3件,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报备案的决议1件,黔南州人大常委会报备案的决议、决定3件。法工委根据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接收、登记,开展初步审查,并及时分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从报备的情况看,省人民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黔南州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均按要求报送备案。
  (二)对备案文件的初步审查意见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专门委员会未对文件的内容提出审查的意见。也没有收到有关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这些文件的审查要求和建议。法工委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从总体上看,这些文件均能够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2008年,省人民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和修订的规章,涉及城乡管理、市场规范、公共服务、依法行政等领域,突出了我省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推进政府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转变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黔南州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内容涉及依法对本级财政预算的批准或调整,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监督,体现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处理和解决本地区重点和热点问题。
  在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中,《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置了酒类销售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该项许可属于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没有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2009年7月1日到期后,《办法》设置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将失去效力。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年来,我们在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克服、改进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仍有不同理解。监督条例界定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但实践中对规范性文件报送范围仍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一些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未能及时报送备案。二是报送备案的工作不够规范,材料不够齐全。有的报送时间超期,有的没有备案说明,有的备案说明以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名义作出,有的说明与正式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等等。三是审查方式、审查标准仍需要进一步探索。监督条例确立了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也明确了审查的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正确把握还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进一步的探索研究。为了更好地履行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来认识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工作的不断推进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加强对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辅导,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重视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增强工作实效。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要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实现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在具体的工作中,要以被动审查为主,同时把握重点,适时开展主动审查,防止“备而不审”,使备案审查工作流于形式;要进一步完善依法审查与自行改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尽可能统一思想认识,妥善加以解决;要加强人大内部审查工作的协调,在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统”的职能的同时,也要发挥专门委员会“专”的优势,做到“统、专”结合,共同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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