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考虑到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不如实提供服务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等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因此,保留了原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项的内容。
2、保留原第二十二项的规定,并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将第二十四项修改为“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11月24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考虑到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不如实提供服务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等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因此,保留了原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项的内容。
2、保留原第二十二项的规定,并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将第二十四项修改为“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