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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8年9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8年6月2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8月18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8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第五条第三项中的“乡村旅游的重大问题”修改为“等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项中的“审核旅游国债申报项目”修改为“审核旅游业申报国家资金的项目”。
  2、第十条中的“制定资源保护计划,提出防止水土流失、景观破坏的方案”修改为“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水土保持、景观保护方案”。
  3、第十五条第二款中“信用贷款”修改为“资金”。
  4、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成效突出”修改为“达到规定条件的”。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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