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第三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二下:
1、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有权”删去。
2、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的“企业改制、改组、裁员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一句单列作为第二项,并表述为“审查、通过企业改制、改组、裁员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原第二项调整作为第三项,其他各项序号顺延。
3、将《草案修改稿》中的“职工代表”统一表述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9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