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六)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1月1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省长、副省长,以及市州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分别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专门召开了部分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法工委还到清镇职教城进行实地调研,听取民办、公办职业学校的意见。
12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职业培训”后增加“等职业教育”。
2.将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帮助残疾人进入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修改为“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教育”;将第四款中的“监狱机关”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后增加“财政等”。
3.将第九条修改为“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的宣传,推动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
4.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政府及有关部门”。
5.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与发布工作,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失业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为一体的服务机制。”
6.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鼓励行业、企业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提供保障”修改为“鼓励行业、企业吸纳职业学校学生参与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将第三款修改为“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便利,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7.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引导、支持”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行业和企业等”。
8.在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制度”前增加“双证书”;将第二款修改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学生经其鉴定合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9.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学生”后增加“或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删去第三款中的“本省户籍”。
10.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相互转学”。
11.在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后增加“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12.删去第三十六条中的“和公民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13.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具备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施职业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符合职业教育要求的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制度;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转聘为相应的教师职务(职称)。”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