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十)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1月1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促进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二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结合草案涉及的上位法、外省同类型的法规以及我省相关法规的有关内容,对二审中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以及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就草案的重要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研究论证。2014年12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法规名称以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二章章名中的“保护”。
2、在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水量调配”之后增加“生态补偿”。
3、在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水污染防治”之前增加“沿线地区生态治理”;在“协助解决土地使用”之前增加“建立生态保护机制”。
4、删去第六条中的“保护和管理”。
5、将第十八条中的“进行作业”修改为“进行应急作业”。
6、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调整用水蓄水性质。”
7、将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位置对调。
8、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9、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之后增加“和生态环境保护”;在“造成水质污染”之后增加“和生态环境破坏”。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