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十五)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废止<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1月1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议案》和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1989年颁布施行的《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对加强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增强了我省财政调控能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从2004年起非税收入的概念逐步取代预算外资金概念。且从2011年1月1日国家已经要求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部门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科目从法律规定到实务操作均已不存在,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及现行财税体制改革已不相符,同意废止《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1月13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废止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废止《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是必要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作出决定,予以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