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4年9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郑 荣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
2004年8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罚款规定》)。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07年和2011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两次修正,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省人大常委会也对我省的《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正。2013年1月1日,公安部新修订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新增了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这些处罚只设定了罚款的幅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容易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不规范,需要在我省《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中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便于规范执法;同时,根据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也需要在这次修正中一并考虑。因此,对我省《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3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将《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后,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开展前期调研工作。根据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要求,起草小组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并先后赴黔南州龙里县、遵义市、黔西南州贞丰县等地调研,起草了《修正案(草案)》,在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2014年8月25日内司委将《修正案(草案)》发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9月4日,省人大内司委召开了有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论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再次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5日,省人大内司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列席,对《修正案(草案)》及说明进行了审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9月17日,省人大内司委再次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9月19日,省人大内司委组织召开《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省运管局、省安监局、新闻媒体、贵阳市公交公司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私家车驾驶人、社区工作人员等参加,认真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并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我省的《违法行为罚款规定》是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虽然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规定,但罚款不是唯一的手段,对轻微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要求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作罚款处罚。如法规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这仍是今后执法中的一条重要原则。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罚款幅度,《修正案(草案)》从我省实际出发在罚款幅度内均设定为最低或居中数额。
3、《修正案(草案)》中对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超速50%以上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主要是考虑这类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后果十分严重。《修正案(草案)》虽然对这类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但也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处于居中数额。
以上说明及《修正案(草案)》文本,请予审议。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
规定修正案(草案)》
一、在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二、删除第十五条中的第十六项。
三、将第十六条第六项中的“右转弯车辆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单列一项,作为第七项;将第十九项改为第二十二项,并修改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新增加二项,内容为:1、“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作为第十三项;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作为第十四项。
四、将二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以250元罚款”;将第八项修改为:“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处以1000元罚款;其他车辆处以500元罚款”。新增加三项,内容为:1、“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200元罚款”作为第九项;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作为第十项;3、“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作为第十一项。
五、在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内容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以500元罚款;超过30%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六、在第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内容为:“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加速车道上、减速车道上超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处以150元罚款”。
八、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相关款项序号作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