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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4年9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建富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委托,现就《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为新时期职业教育指明了方向。201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教育“9+3”计划的意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目前,我省已有高等职业院校26所,在校生近14万人,中等职业学校218所,在校生60.7万人,职业技术培训机构1.18万个。但是,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一是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不清晰;二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不科学;三是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终身教育相互衔接沟通的“立交桥”没有有效建立等。

我省1986年颁布实施的《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了进一步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我委按照常委会领导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持“管用、实用、好用”的原则,做到超前谋划、深入调研、开门立法、广纳民意。

在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拟定之前,我委组织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组成了两个专题调研组分赴全省9个市、州,20余个县、区近30所职业教育学校就我省职业教育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厘清了我省职业教育现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听取调研组情况报告后,一致决定重新制定我省的职业教育条例,并由委员会作为法规草案的提案人。随后,牵头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起草小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同志为起草小组顾问。

结合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实际,起草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就《条例(草案)》需要规范的内容、需要明确的职责、需要解决的问题等进行了研究,确定了《条例(草案)》的体例、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就我省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管理方式、教育教学、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起草小组在省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又赴江苏、重庆等地考察学习,吸收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

《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印发全省9个市、州和88个县级人大常委会,22家省直部门,40多所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广泛征求意见,3次召开了省直相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在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10余个职能部门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800余条。同时,通过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小组还两次赴清镇职教城开展“职教立法,我有话说”立法调研,邀请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职业培训机构负责人,企业代表等立法涉及的利益相关群体参加立法调研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基层一线的意见。在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数易其稿,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后形成《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对职业教育的地位、体系、管理实施、教育教学、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强化职业教育的多元投资方式,明确政府、市场、行业、企业和社会在发展职业教育过程中各自的角色作用,《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2.关于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终身教育相互衔接沟通的“立

交桥”。《条例(草案)》规定职业学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延后完成学业。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划出一定招生比例,用于中职、专科学生升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完成中职、专科教育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以升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正在接受或者已完成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可以免试进入职业学校接受教育。

    3.关于办学自主权。为推动职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条例(草案)》规定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公办职业学校实行编制到校、经费包干、专兼结合、自主聘用、动态管理的教师管理机制。   

    4.关于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保障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通过财政拨款、企业投资、社会融资、民间捐赠等途径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

    5.关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条例(草案)》规定实行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6.关于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和法制教育。《条例(草案)》规定职业教育坚持立德树人,提高受教育者职业道德、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就业和创业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加强职业道德、法制、职业生涯规划和公民意识等教育。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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