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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4年5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窦德银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依据和过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按照这一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为了做好清理工作,主任会议决定成立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法规清理工作,确定了谁制定谁清理、谁提案谁负责的原则。各清理单位按照分工,将省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以来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决定、决议132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案的有34件。按照谁提案谁负责的要求,省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这3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认真清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行政许可规定的法规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2004年4月23 日,清理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对各专门委员会的清理意见进行讨论,对其中涉及行政许可规定的3件法规提出了修改建议。同时,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在这次清理法规的过程中,清理工作小组还对与《立法法》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为此,综合草拟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决定(草案)》。草案已于2004年5月1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建议删除3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条款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经过清理,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案的涉及行政许可规定的有7件法规,其中有3件法规部分条款设定的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删除。具体是《贵州省荒山有偿使用管理条例》中第十条和第十四条中涉及集体荒山部分审批事项由乡(镇)审批问题;《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中关于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前置审批的问题和外贸经营权的批准问题,此类规定,一是无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二是与当前国家的有关政策不一致;三是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二)建议修改或者删除3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条款涉及刑事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规定。
  在清理行政许可设定的同时,建议对不应由地方立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主要是《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中有关 “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的规定,虽然在上位法中均有依据,但地方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权,因此,建议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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