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06年7月1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如下:
单 位 代表名额 常委会组成人员
(名) 名额(名)
全 省 2689 267
贵阳市 375 39
遵义市 501 41
六盘水市 345 37
安顺市 340 37
黔南自治州 381 37
黔东南自治州 395 39
黔西南自治州 352 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如下:
单 位 代表名额 常委会组成人员
(名) 名额(名)
全 省 2689 267
贵阳市 375 39
遵义市 501 41
六盘水市 345 37
安顺市 340 37
黔南自治州 381 37
黔东南自治州 395 39
黔西南自治州 352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