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7月1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正宇
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06年3月28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4月2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修改决定》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起草《修改决定》进行指导。2005年12月23日,委员会协助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了有省委有关部委、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论证。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
2006年5月8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修改决定》进行审议。会议认为,黔西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自治条例修改作出决定,对于保障和规范该自治州依法行使自治权,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十分必要的。该《修改决定》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西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建议在第二十项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自治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删去第二十八项第二款中的“提高返还比例”一句。
3、将第三十七项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4、将第四十九项修改为:“自治州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各级各类技能型人才,鼓励企业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校或者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集体、个人举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发展职业教育。”
5、将第六十五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布依族、苗族的传统节日,全州各放假1天。”
此外,建议对《修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正宇
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06年3月28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4月2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修改决定》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起草《修改决定》进行指导。2005年12月23日,委员会协助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了有省委有关部委、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论证。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
2006年5月8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修改决定》进行审议。会议认为,黔西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自治条例修改作出决定,对于保障和规范该自治州依法行使自治权,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十分必要的。该《修改决定》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西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建议在第二十项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自治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删去第二十八项第二款中的“提高返还比例”一句。
3、将第三十七项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4、将第四十九项修改为:“自治州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各级各类技能型人才,鼓励企业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校或者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集体、个人举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发展职业教育。”
5、将第六十五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布依族、苗族的传统节日,全州各放假1天。”
此外,建议对《修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