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6年7月1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正宇


省人大常委会: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06年4月1日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4月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修改决定》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起草《修改决定》进行指导。2005年12月21日,委员会协助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了有省委有关部委、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论证。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
  2006年5月8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修改决定》进行审议。会议认为,威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自治条例修改作出决定,对于保障和规范该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十分必要的。该《修改决定》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威宁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在第十九项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此外,建议对《修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