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贵州日报讯 9月18日,《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首次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对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赔偿责任问题、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应实行城乡“同命同价”等群众关心的热点给予了关注。
省公安厅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加强,交通秩序得到较大改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快速增加,道路交通运输日益繁忙,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去年,全省共发生交通事故3315起,死亡人数1647人,直接经济损失2507万元。为了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势在必行。
据介绍,针对参加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情况,《条例(草案)》提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由事故责任当事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
《条例(草案)》提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应消除城镇和农村居民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的悬殊差别,强调社会公平、社会和谐,应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诊视、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不能继续人为造成“同命不同价”的差距。因此,《条例(草案)》明确,“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条例(草案)》提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单位外的道路停放车辆。鼓励单位内部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的用途。
(贵州日报记者 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