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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6年9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蒲明发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7月18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6年7月2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6年8月9日召开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规定》的修改意见。2006年8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和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检察、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意见。”一句修改为:“检察、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对有关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建议、意见。”
  2、删去第八条第三项中“重点岗位人员的”几字。
  3、将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中的“违法、犯罪档案”修改为“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档案”。同时,将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并且”修改为“或者”。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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