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9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蒲明发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7月18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7月2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6年8月8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8月25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修改为“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
2、将第十二条中的“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修改为“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3、将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合并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4、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进行施工”修改为“交付施工”。
5、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有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的,撤销其资质、资格证书”一句删除。
6、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蒲明发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7月18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7月2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6年8月8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8月25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修改为“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
2、将第十二条中的“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修改为“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3、将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合并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4、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进行施工”修改为“交付施工”。
5、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有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的,撤销其资质、资格证书”一句删除。
6、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