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6年9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永年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8月15日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传真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于8月22日召开了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法规论证会。8月28日召开财经委员会第65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95年,我省颁布实施的《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在规范建筑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建筑市场的变化,原有的法规已很难适应当前建筑市场的要求,特别是现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缺陷,有些规定互相矛盾,导致在建筑市场中政府管理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一些业主和建筑企业的不规范行为难以约束,影响了我省建筑业的有序发展。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管理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各方必需共同遵循的管理原则和行为规范,亟需重新制定建筑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符合贵州实际,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在第三条第一款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前加上“监督”二字;删去第二款中“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几字。
2、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方可承接工程”几字。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几字。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改为“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将第二十五条中 “……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人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改为“……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6、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属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一句。
7、将第三十五条调至第三十七条后,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8、在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住宅工程”前增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几字。
9、将第五十条第二款改为:“本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产品和技术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
10、删去第五十六条“……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制度的建设工程……”中的“制度”二字。
11、在第五十八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后增加“因施工不当所发生的费用除外。”一句。
12、在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后增加“企业”二字。
13、在第七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本条例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此外,部分条款及文字表述还需进一步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永年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8月15日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传真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于8月22日召开了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法规论证会。8月28日召开财经委员会第65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95年,我省颁布实施的《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在规范建筑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建筑市场的变化,原有的法规已很难适应当前建筑市场的要求,特别是现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缺陷,有些规定互相矛盾,导致在建筑市场中政府管理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一些业主和建筑企业的不规范行为难以约束,影响了我省建筑业的有序发展。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管理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各方必需共同遵循的管理原则和行为规范,亟需重新制定建筑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符合贵州实际,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在第三条第一款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前加上“监督”二字;删去第二款中“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几字。
2、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方可承接工程”几字。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几字。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改为“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将第二十五条中 “……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人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改为“……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6、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属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一句。
7、将第三十五条调至第三十七条后,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8、在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住宅工程”前增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几字。
9、将第五十条第二款改为:“本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产品和技术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
10、删去第五十六条“……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制度的建设工程……”中的“制度”二字。
11、在第五十八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后增加“因施工不当所发生的费用除外。”一句。
12、在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后增加“企业”二字。
13、在第七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本条例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此外,部分条款及文字表述还需进一步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