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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7年1月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韦有平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5日通过并施行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的有关内容、方法、程序和评议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监督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该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于2006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监督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要利用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在认真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对原来的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实现平稳过渡,为实施监督法做好充分准备。
  鉴于监督法已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监督工作的重点、程序和形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经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研究,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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