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通过立法程序保留省政府规章已设定的三项行政许可的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6年5月22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我委收到《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通过立法程序保留省政府规章已设定的三项行政许可的议案》后(以下简称《议案》),随即将《议案》文本寄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地区工作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之后,我委召开了有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环资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多次听取了对《议案》的意见,并多次与省政府法制办就有关问题进行商讨。2006年4月26日、4月28日法制委、法工委又召开会议对《议案》的处理及程序进行了研究。5月15 日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环资委参加,对《议案》进行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
《贵州省城镇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将厂址、设计等文件及图纸报送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供水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能够验收合格并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卫生设计审查是发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一个重要的前置环节,因此,可以将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卫生设计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作为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鉴于生活饮用水涉及人民身体健康,设定行政许可是必要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在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方面实行特许经营,是必要的。鉴于这些特定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其市场准入须经特许,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实行项目特许经营,是必要的。该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到今年8月31日才满1年,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待1年期满后再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综上所述,法制委员会建议,省有关部门应尽快着手起草地方性法规,对《议案》涉及的事项分别加以规范,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我委收到《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通过立法程序保留省政府规章已设定的三项行政许可的议案》后(以下简称《议案》),随即将《议案》文本寄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地区工作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之后,我委召开了有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环资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多次听取了对《议案》的意见,并多次与省政府法制办就有关问题进行商讨。2006年4月26日、4月28日法制委、法工委又召开会议对《议案》的处理及程序进行了研究。5月15 日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环资委参加,对《议案》进行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
《贵州省城镇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将厂址、设计等文件及图纸报送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供水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能够验收合格并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卫生设计审查是发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一个重要的前置环节,因此,可以将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卫生设计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作为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鉴于生活饮用水涉及人民身体健康,设定行政许可是必要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在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方面实行特许经营,是必要的。鉴于这些特定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其市场准入须经特许,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实行项目特许经营,是必要的。该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到今年8月31日才满1年,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待1年期满后再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综上所述,法制委员会建议,省有关部门应尽快着手起草地方性法规,对《议案》涉及的事项分别加以规范,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