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规范市场行为政府行为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写在《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实施之前

  编者按 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2005年我省立法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的起草出台,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尤其在贵阳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如何跃上健康有序的发展大道,受到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条例对城市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的取得、转让、变更以及申请人的资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多家办公交  缓解乘车难

  贵阳市出租汽车始现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贵阳市政府于1980年投资购入10辆上海牌轿车开始了国营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针对车辆少而客流量巨大、市民乘车难的现实和政府投入上捉襟见肘的制约,贵阳市市政公用局采取了开放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敞开发展社会客运车辆,实施多家办公交政策,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贵阳市民的乘车难问题,此举不仅受到政府的肯定,更得到市民的好评。1989年,“多家办公交,缓解乘车难”被评为贵阳市十大改革成果之首。目前,贵阳市城区共有出租汽车2800多辆,小公共汽车370多辆。其中除公交公司经营的500多辆国有出租汽车外,其余2300多辆出租汽车和370多辆小公共汽车均为个体经营,形成了在全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中由个体经营占据主导地位的独特格局。
  1992年,贵阳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社会客运车辆实行经营权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对新增社会客运车辆进行经营权拍卖出让。从1992年至2000年,全市共进行了7批社会客运车辆经营权拍卖,共计拍卖出让717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成交金额16550万元。对原经营的客运车辆,年均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平均为300—500万元,这些资金为贵阳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面貌的改善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个体经营占主体的特性还有效解决了数千人的就业难题。此外,社会客运事业的繁荣也带动了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等相关产业蓬勃兴起。
  曾几何时,为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带来荣耀的社会客运事业逐渐被时间一层层剥去了光环,反而成为城市形象中一扇令人失望的暗淡窗口。“脏、乱、差”成为出租车行业的形象代言,“拒载”、“宰客”、“不打表”等现象不仅为贵阳市民所厌恶,更使外地客人心中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
  因生意原因走遍全国的周先生始终弄不明白,无论是首都北京还是规模远远大于贵阳的大都市,其城市出租车的起步价格均低于10元,相反地处西部内陆、城市规模总体狭小局促的贵阳市,出租车起步价却是千篇一律的10元。
  不少本地人也多有这样的经历,在火车站等客流频繁之地,为打上一辆车而等上几十分钟最后仍得到的是“不去”的答复。不少人也有着相同的遭遇:在下午6点左右的高峰时段,看着标示为空车的出租车一辆辆奔驰而过却不得而入,好不容易拦下一辆,往往只是这样的回答,“不顺路”,“要交班”。
  尽管市民反映强烈,媒体频频曝光,政府职能部门出招治理,可顽症依然。而在交警部门关于城市交通安全事故的统计中,由于出租车辆违停、超速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在全部城市道路交通事故中占据了相当的比率。
  该如何审视和擦亮已被尘敝的窗口,使曾一度辉煌的贵阳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重新迈上可持续发展的快车道?

                        负重的舞蹈

  今年44岁的刘女士于1995年向私人举债开始从事出租车经营。10年间,刘女士应政府要求先后将所营运的奥拓车更换为夏利车,之后又更换为捷达车,更新车辆及有偿使用经营权等费用投入在60万元以上。
  “好不容易有些收益,一换车,又全投进去了。直到现在也还没有能还清债务。”刘女士的抱怨恐怕也是部分出租车主的共同写照。
  目前贵阳市个体经营的出租车多采用承包方式经营,车主每天向两位承包人(白班和夜班)分别收取230元和130元共计360元的承包经营费。除去每月必须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经营权使用费以及折旧费,再加上发生交通事故等产生的不可预知费用,其利润远达不到许多业主当初“高投入高产出”的预期。
  在出租车业主出示的税费缴纳表上,罗列着经营权使用费、营业税、所得税、司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工商费、副食品费、客运工本费、客运附加费、养路费以及二级保养费、车辆年审费(交通局)、车辆年审费(公安车管所)、车主及驾驶员学习费、客运处年度资审费、计价器年度审验费、协会会费等近20种各类税费。据有关资料显示,与我省周边的重庆、成都、昆明、南宁、长沙等城市相比,贵阳市出租车经营成本明显偏高,而利润则相对较低。
  贵阳市是全国较早实行拍卖经营权的城市之一,价格也由首轮的几万元而发展至2000年最后一轮的40多万元,创下了全国出租车经营权的“天价”。
  有业内人士分析,贵阳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投资渠道单一,就业率不高,出租车行业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行业,投资风险较小,其投资规模对文化层次、就业技能等要求不高,所以反而容易成为“抢手”的投资项目。而经营权费用偏高恰是贵阳市出租车起步价难以向其他大中城市“看齐”的一个重要制约。从某种角度而言,经营权费用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到出租车经营者的利益,也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整个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位出租车业主直言:“起步价高并不由经营者决定,而是重负经营下的必然结果。”他还反映,除却经营权的因素,诸如强制轮休、强制报废车辆、指定车型、定期保养、指定配件、“中改的”补贴偏低等,也从宏观上增加了实际经营成本。
  记者了解到,为切实保障车辆状况和驾驶员的良好职业状况,确保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贵阳市“客运条例”规定了出租车的轮休制度。然而在客观上却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为保证自己的经济效益,个别经营者和驾驶员在车辆平时出现小的故障时,往往不会及时进行整修,而要等到轮休天,反而造成了事故隐患,更有甚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到了轮休天,换下喷有轮休日期的车门照跑不误。
  “希望政府能够切实降低营运成本,为出租车行业创造真正良好的环境,我们也愿意让利于民,并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不少出租车业主如是表示。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作为市政公用行业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趋明显。
  “我省县级以上的城镇都基本实现了城市客运社会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改革步全国之先,为解决群众出行、解决城乡就业、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等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投资体制、管理机制等的限制,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长期处于小规模、低水平的经营模式,行业内部的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改革势在必行。此次《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就是一个最好的契机。其将对保障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省建设厅一位负责人表示。
  自2000年来,全省共有40多个市、县的5000多辆城市出租汽车的特许经营权进行有偿出让,收取出让金4亿多元,对加快我省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3年,省政府第69号令颁布了《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对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根据2004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及《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在执行中暴露出的对客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自律处罚不足、对未取得经营权从事非法运营和合法运营中出现重、特大性车祸责任事故的处罚不力等诸多问题,为避免出现的法律“真空”,必须将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通过立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2004年8月,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成立了起草小组,开始酝酿起草《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在此过程中,起草小组多次听取省直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组织建设厅、交通厅对管理体制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协调;有针对性地开展全省范围的调研,按照《立法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专门筹划组织了立法听证会,就经营权的管理体制、出让方式、期限、使用费交纳、城市公交的价格、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等重大、敏感问题广泛听取省直部门、专家学者、公交公司、中巴的士经营者以及个体协会的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
  “目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和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才能解决,仅靠行业内部的自律已不可能实现。在今后的出让方式上,将主要采取以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进行,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拍卖中单纯以价取胜的弊端。”省建设厅负责人作了这一解释。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在贵阳市部分出租车中巴车业主向有关部门提交的一份报告上,认为我省起草的《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与国家相关政策不符,违背了国务院(2004)81号文件中“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之规定,提出应依照国家政策执行。
  200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81号文件规定:“本通知下发后,各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有偿出让的,可召开听证会,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而我省早在1992年就开始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并出台了相关政策,贵阳市人大也于1999年6月出台了《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的地方性法规,2003年8月省政府也出台69号令《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省出租汽车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原则。此次我省正是遵循国务院[2004]81号文件精神,在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经营权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省第一部由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省政府69号令对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的行政许可,设定的是临时性许可,其根据是《行政许可法》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条款。
  “此次起草的《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均遵循69号令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是对69号令的上升,不仅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是依法立法。”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
  在今年4月期间发生的多起出租车中巴车业主的集体上访事件中,省政府法制办主动进行疏导、劝说,向上访群众讲解《条例(草案)》依法行政和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实质。并派员多次认真听取业主代表的意见,对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与相关部门协调,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领导决策,为《条例(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和更加科学合理,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是业主对市场缺乏了解,风险意识不强,盲目竞争以及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共同酿成的一枚苦果。”省人大财经委一位负责人一语道出贵阳市公共客运交通陷入困境的“病症”。
  “立法是对不规范行为的规范,这既有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规范,同时也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这就是立法的宗旨。”该负责人精练诠释此次立法的目的。
  2005年5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省政府提案的《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一审。针对贵阳市部分出租车经营者对《条例(草案)》中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出让期限及老经营者的优先权等焦点问题,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等专门多次召开了由相关部门及经营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组织调研组分赴周边的重庆、成都、昆明、南宁、长沙等城市进行调研,具体考察了五省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现状和相关法规、政策,为常委会更好地审议《条例(草案)》作好充分准备。
  为真正掌握贵阳市出租车经营状况,为常委会决策提供依据,省人大还组织省建设厅、贵阳市城管局及经营者代表分别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贵阳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收益情况进行经营成本分析。
  据介绍,目前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着出租车经营权在二手车市场上的高价炒作,尤以贵阳市为甚,大致每台车平均转让近三次。此举正是造成新进入者承担着较高经营风险,致使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之一。而依此作出的修改内容将明确写进新的《条例(草案)》中。对经营者提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方式的有关建议,结合周边五省区的经验和我省实际,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条例(草案)》也作出了修改,这将从根本上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费用行为。
  “在立法过程中,反响强烈是件好事,这有助于科学立法,能更加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立法为民’的宗旨。此部法规的最后通过和实施,将推动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逐步走上规范化、规模化经营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

 
  《条例》点击

  《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将通过公平竞争、有偿出让的方式实行特许经营。
  《条例》规定,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诚实信用和总量控制的原则,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将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此外,在经营权有偿出让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并报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核准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条例》还根据公共客运行业的管理现状,规定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10年;轨道交通线路经营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30年。出让期届满,经营权终止。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针对经营权的转让行为,《条例》特别指出,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再经经营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让。
  《条例》同时明确规定,经营权的转让不得影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正常经营;经营权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禁止违法转让经营权。对违反规定违法转让经营权的,转让无效,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营权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经营权。
  《条例》还规定,在该条例施行前国有公交企业已经取得的大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应当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其他未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的经营权,应当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
  作为市政公用行业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其价格浮动直接影响到大多数群众的生活,为防止经营者最终将收取特许经营费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条例》明确规定,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设施等的建设、维护。同时,经营权有偿出让费不得作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价格调整的依据。这些规定既是对稳定票价的保证,也能明示申请经营权的企业、个人以及广大消费者,收取经营权使用费并不意味票价要上涨。


                            (贵州日报记者 李凯 王兵 谭艳嵩)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