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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促进测绘成果共享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日报讯 7月25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在作关于《贵州省测绘条例(草案)》说明时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1998年颁布实施的《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中有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测绘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为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促进测绘成果共享,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减少重复测绘,避免国家资金损失和浪费,《贵州省测绘条例(草案)》中分别作出如下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二是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此外还规定,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以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并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终生负责。


                                   (贵州日报记者 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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