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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日报讯 “加强小水电的开发管理要警惕投资泡沫,特别是要坚决纠正不按建设程序开发、一哄而上、盲目开工建设小水电项目的行为。”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时认为,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是加强我省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能资源的必要途径。
  我省水能资源丰富,水能理论蕴藏量1874.5万千瓦,居全国第六位。近年来,随着水电开发热的兴起,各开发商争相开发水能资源,有的地方出现了任意出让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越权审批、违规签约等现象;有的为了获得最大利润,违反水资源规划,采取破坏性、掠夺性的方式开发水资源,造成了水能资源的无序开发,引发水事纠纷;有的以无偿方式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然后倒卖牟利;有的为了抢占资源,仓促上马,野蛮施工,出现了一些“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电站,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这些现象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2004年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加大力度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对水资源开发权实行有偿出让,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水利建设”。
  依据新《水法》和《行政许可法》中的有关规定,《办法(草案)》中对水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方式、转让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水能资源使用权由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具体办法由省政府规定。


                               (贵州日报记者 王兵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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