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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5年7月25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清洁


省人大常委会:
  我委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即将文本函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地区工委广泛征求意见。之前,我委派员参加了《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工作,并会同起草小组赴省内外进行考察调研,召开了有中医、制药、法律等方面专家和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参加的论证会。6月15日,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委员会认为,我省中医药发展历史悠久,中药材资源丰富、品种繁多。其中,苗族医药更是享誉全国。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医药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贵州)基地经过四年的建设,已成为全国首家通过验收并获授牌的基地。但是我省中医药产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自主创新意识弱、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特点和优势不够突出、资金投入不足、基地建设分散、野生资源破坏严重等问题。因此,为规范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发展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是有必要的。
  《条例(草案)》文本基本成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并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指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
  2、在第五条第二句“民族医药”前加“各少数”三字。
  3、将第八条中“中医药名老专家”修改为“名老中医药专家”。
  4、将第九条第二款调整为: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全科医生、乡村医生进行继续教育的教学方案中。
  5、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取消、合并中医医疗机构。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并将最后一句中的“处理常见病、多发病的”几字删去。
  6、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当支持和鼓励中医药科技人员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中药制剂。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临床中药制剂在指定的中医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7、将第十七条调整为:鼓励科技创新,合理开发利用中药材资源;鼓励具有资源优势、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中药大宗品种的开发;鼓励药用动植物人工饲养和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生产;鼓励中药企业、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建设中药材示范基地和生产基地。
  鼓励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依法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
  8、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重视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护中药种质和遗传资源,加强优选优育和中药种源研究;建立种质资源库,保存中药材种质资源;加强中药材野生变科学种养研究;加强中药材新品种研究,开展珍稀濒危中药资源的替代品研究,确保中药可持续发展。
  9、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删去。
  10、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扶持”改为“支持”。
  11、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几字删去。
  12、 将第二十七条中“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改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3、将第二十九条中的“自治州、自治县”改为“自治地方”。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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