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贵州日报讯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首次审议的《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分别对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组织与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教师与受教育者、扶持与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以地方立法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9月19日,省教育厅厅长孔令中在作该《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据2004年统计,我省已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19所,在校生39.35万人,比2000年增长65.34%。民办教育的发展,缓解了我省各级财政对教育投入不足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省教育资源的不足,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促进了教育改革和发展。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扶持民办教育的措施不够有力,民办教育在当地教育事业中所占比例偏小;二是一些民办学校布局不合理、设置和管理不规范、产权不明晰、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教育教学质量不高;三是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在法律地位上不完全平等;四是少数民办学校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无序竞争、无证办学以及欺骗家长、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正辉在作该《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说,利用社会资金办学,发展民办教育,对于缓解教育资源短缺,尤其是弥补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不足,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贵州日报记者 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