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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形势 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日报讯 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需要,省有关部门对1994年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了修正,并提请9月19日开始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
  省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郭万泉在作该《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施行以来,对于维护我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法制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办法》中一些规定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残疾人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定和国家现行相关规定不尽一致,没有对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明确的硬性要求;二是有关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表述不够规范,影响了实际操作;三是“残疾人就业基金”的提法与国家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提法不符,收取方式也已不适应需要,特别是对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法律责任的规定欠缺,导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欠缴现象比较严重。
  为了进一步保障、规范和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办法修正案(草案)》,分别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综合新闻栏目中增加中文字幕或者手语解说等方面进行了修正。


                                    (贵州日报记者 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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