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个方面的重大事项需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贵州日报讯 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明确提出,涉及21个方面内容的重大事项需要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5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陈钟在会上对重大事项的具体化作了说明。
陈钟说,为了使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更具有可操作性,《规定(草案)》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列举的方法分两个层次对“重大事项”具体规范,一是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共八项内容:(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省级预算的调整和省级决算;(三)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四)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五)撤消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六)撤消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七)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二是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共十三项内容:(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三)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审计情况;(四)省级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及使用情况;(五)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省改革开放过程中,采取改善投资环境、建立法制秩序等措施以及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建设项目的情况;(六)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情况;(七)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重大涉农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宗教及资源和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九)自然灾害的救济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十)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十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十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规定(草案)》对有关责任追究作了规范:一是按照本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自行作出决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消。二是对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或者不按期执行的,依照《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据悉,我省目前有30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并取得一定的效果。
(贵州日报记者 王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