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2005年5月23日在贵州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陈 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具体细化和进一步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的职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更好地肩负起新时期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使命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实要求。截至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安徽、北京、重庆、广西等20多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我省目前也有30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因此,主任会议认为,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制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纳入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4年列入立法调研计划。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开展了省内外专题调研,调研的重点集中为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制定了规定的地方实施效果如何;二是没有制定的地方有何考虑。同时,组成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了《规定草案》初稿,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后,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正式将制定省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
之后,在《规定草案》初稿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修改,拟定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市、州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及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分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同时,分别召开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他们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规定草案》进行修改,在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几易其稿,报主任会议审定后形成《规定草案》。
二、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十六条,分别规范了重大事项的范围、提出重大事项议案和报告的主体、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提交程序以及有关责任的追究等。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1、关于法规名称问题
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调研计划的题目是“贵州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而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文本草案是“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这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的:第一,省人大常委会一旦制定适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市、州、县已经制定的规定必须废止。然而,市、州、县已经制定的规定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内容难以在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中体现,这样不利于调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性。第二,省、市、州、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条件各不相同,制定适用全省的法规,势必兼顾各级人大的实际,其结果是使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第三,制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的法规之后,市、州、县已经制定的规定可以参照修改他们自己的规定,还没有制定的,可以参照制定他们自己的规定。
2、关于重大事项的具体化
为了使省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更具可操作性,《规定草案》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列举的方法分两个层次对“重大事项”做了具体规范,一是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第四条共十二项);二是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五条共十五项)。划分这两个层次,既可以保证重大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又体现了当前的实际,更利于操作,更实用。
3、关于程序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鉴于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审议程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规定草案》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案的具体程序,依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也对有关程序问题作了补充规定(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一、第十二条),主要内容是重大事项的提出形式、提出的主体、有关议案或报告的内容以及提交审议的途径等。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对提请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审议。”
《规定草案》第十三条、十四条对有关责任追究作了规范:一是按照本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自行作出决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二是对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或者不按期执行的,依照《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省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陈 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具体细化和进一步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的职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更好地肩负起新时期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使命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实要求。截至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安徽、北京、重庆、广西等20多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我省目前也有30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因此,主任会议认为,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制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纳入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4年列入立法调研计划。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开展了省内外专题调研,调研的重点集中为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制定了规定的地方实施效果如何;二是没有制定的地方有何考虑。同时,组成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了《规定草案》初稿,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后,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正式将制定省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
之后,在《规定草案》初稿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修改,拟定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市、州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及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分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同时,分别召开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他们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规定草案》进行修改,在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几易其稿,报主任会议审定后形成《规定草案》。
二、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十六条,分别规范了重大事项的范围、提出重大事项议案和报告的主体、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提交程序以及有关责任的追究等。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1、关于法规名称问题
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调研计划的题目是“贵州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而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文本草案是“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这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的:第一,省人大常委会一旦制定适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市、州、县已经制定的规定必须废止。然而,市、州、县已经制定的规定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内容难以在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中体现,这样不利于调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性。第二,省、市、州、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条件各不相同,制定适用全省的法规,势必兼顾各级人大的实际,其结果是使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第三,制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的法规之后,市、州、县已经制定的规定可以参照修改他们自己的规定,还没有制定的,可以参照制定他们自己的规定。
2、关于重大事项的具体化
为了使省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更具可操作性,《规定草案》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列举的方法分两个层次对“重大事项”做了具体规范,一是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第四条共十二项);二是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五条共十五项)。划分这两个层次,既可以保证重大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又体现了当前的实际,更利于操作,更实用。
3、关于程序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鉴于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审议程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规定草案》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案的具体程序,依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也对有关程序问题作了补充规定(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一、第十二条),主要内容是重大事项的提出形式、提出的主体、有关议案或报告的内容以及提交审议的途径等。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对提请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审议。”
《规定草案》第十三条、十四条对有关责任追究作了规范:一是按照本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自行作出决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二是对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或者不按期执行的,依照《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省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