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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绿化条例(修正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5年5月2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24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绿化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并于2005年3月2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4月11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修正案》的意见。4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修正案》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对《贵阳市绿化条例》进行修正是必要的。《修正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为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砍伐许可证”与第三款中的“准伐证”统一,建议将第二款中的“砍伐许可证”修改为“准伐证”。
  此外,建议对《修正案》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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