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2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作关于《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报告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报告指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黔南州、遵义市对茶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茶产业从业人员和企业的意见建议。

  2020年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

  最新修改的《条例(草案)》明确:“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加强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草案)》规定:“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草案)》明确了茶树种植基地禁止的行为,包括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叶上使用的肥料等。

  关于茶叶加工,《条例(草案)》明确了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的工作,包括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鼓励、支持茶叶加工企业申请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支持建设茶叶初制、精制、深加工生产线;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冷链设施;支持建立完善产地茶树鲜叶交易市场。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有关茶产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推进茶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提升茶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伊航 王敏)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