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明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撒生活垃圾及滴漏污水的,最高罚款50万元。
根据《条例》,贵州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以及污染担责的原则”。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对工业固体废物,《条例》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对生活垃圾,《条例》明确:“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管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条例》还专门针对厨余垃圾作出规定:“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禁止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撒生活垃圾及滴漏污水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餐饮企业使用地沟油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条例》也作出了规定:“禁止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根据《条例》,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