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
12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举行,听取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并继续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作关于《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据了解,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赴贵州中医药大学进行专题调研。
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
“中医药事业是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新修改的《条例草案》对保持和发挥本省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进行了明确,强调“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本省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传承和发展以苗族医药、布依族医药、侗族医药等为代表的本省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条例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采取措施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职责。”
《条例草案》对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进行了明确,包括支持社会力量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各类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根据《条例(草案)》,违反本条例规定,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超标准或者违法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医疗机构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或者养生保健机构违反规定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伊航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