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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定期发布!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作关于《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并将说明和《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报告指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后,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赴黔东南州、安顺市、六盘水市、铜仁市开展调研。

  2021年5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条例(草案)》要求,坚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同时指出,省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定期研究养老服务重要政策、重要工作、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养老服务协调机制的决策。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级管理机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体系。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定期发布。《条例(草案)》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综合老年人服务需求、老年人能力、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基础上,综合当地老年人服务需求、老年人能力、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增加服务内容,制定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规范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社会服务事项。《条例(草案)》明确,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生活缴费等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设置老年人服务引导台、绿色通道等线下便利化服务渠道,政务服务等便民热线开通老年人咨询、帮办、转办、代办服务。还推动老年人便利化服务事项向农村延伸,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站、金融机构涉农代办点等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明确帮办、代办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明确,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内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部门,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营收实行单独核算。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小区闲置或者低效使用的房屋和设施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还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老年人生活和社交需要,实施增设无障碍通道、加装电梯、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

  更加注重农村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工作,重点关爱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的高龄、失能、独居的老年人。探索设置农村养老护理员公益性岗位,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访、健康指导、帮办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

  推动医养与康养服务。《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优惠政策,利用本地优势资源,引进国内外知名康养产业市场主体落户,支持鼓励本土康养市场主体发展。

  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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