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作关于《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说明指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有关问题赴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专题调研。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的要求,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今年5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5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修改。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诚信意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对制定条例的目的进行了阐述。
在最新草案修改稿中,原第十五条第四款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拖欠物业费、公共交通逃票、闯红灯、违章建筑等个人信息,不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除外。”
《条例草案》明确:“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
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伊航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