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文明新风,传播文明理念!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关于《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着力运用法治方式牵引带动,倡导、鼓励文明行为,防范、纠正不文明行为,对于巩固深化文明城市建设成果,提高文明城市建设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020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规定》起草、论证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出修改建议,并协助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今年6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对《规定》的合法性等进行论证。7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对《规定》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贵阳市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规定》是必要的。”审议结果的报告认为,《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为倡导文明新风,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规定》明确,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本市文明城市建设宣传周。
《规定》指出,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应当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贯穿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实行全面、协调、常态和长效的推动机制。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符合省会城市的发展战略定位,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纳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推进相关工作。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确定文明城市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和要求,并组织实施。 (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