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并继续审议《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再次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赴毕节市、黔西县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7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如第十二条明确: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从下列人员中推选或者聘任:(一)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已设立的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二)本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三)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单位或者设立组织推选或者聘任。
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四款,内容为:“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从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中推选或者聘任。”
另外,第二十条第二款句首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内容。(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吕跃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