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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黔东南、玉屏、印江等地的三件地方法规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4月至5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了修订后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据了解,以上三个条例在起草、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指导并组织论证,广泛征求了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黔东南州和玉屏、印江自治县作了修改完善。接到三个民族自治地方报请批准的条例文本后,省人大民宗委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再次组织征求意见,将意见向黔东南州和玉屏、印江自治县进行了反馈。

  7月10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十四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农业农村委、环资委、选联委、社会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三个条例进行了审议。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修订增加了体现新时代新要求的内容,充实了机构改革后原条例中的缺项漏项,突出了自治州民族文化特色和生态环境优势,对自治州干部人才培养使用作出了细致规定,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对基层自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条例对与新时代新要求不相符合、与现行政策不相衔接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及宪法和相关法律修改、政策调整、机构改革等方面发生变化,黔东南州人民代表大会积极顺应新时代、适应新变化,结合自治州实际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有利于自治条例与新思想、新论断、新提法、新举措的有效衔接,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发展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一步推动自治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是我省首个专门规范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法规,明确了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设施维护监管的责任主体、规划控制、技术规范要求,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垃圾分类制度,设立分类标准,明确村(居)委会、责任人的相关职责。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政府的经费投入,处理费的筹措、收取和使用,建立了考评、应急处理、监督管理等监督保障机制。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的修订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县城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将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调整,对城市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的婚庆、丧葬等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条例的修订对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工作,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将起到积极作用。(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吕跃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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