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初次审议。同年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工委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赴贵阳市开展立法调研。
2025年3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针对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的消防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明确,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应当实施防火分隔,外窗不得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
针对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在生产经营场所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并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停放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还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为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管理者的消防职责。《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在第三十二条对管理者的消防职责进行科学分类,避免不合理增设管理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