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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5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据悉,《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开全国省级层面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立法先河,起草过程中在诸多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和有效探索。

  此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随后,法工委到花溪区开展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22年5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法制委员会认为,同时在此基础上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和文字技术处理,形成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分为五章四十九条,从总则、保护传承、发展促进、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致力为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更加明确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的管理责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指出“ 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是优秀民族文化资源保护直接责任人。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不明的,其保护直接责任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承担。”

  进一步注重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在原有基础上,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医药发展纳入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大对民族医药投入,鼓励社会投资,培育壮大民族医药产业,根据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引导和扶持民族医药在康养产业中发挥特色和优势作用。”

  针对实践中代表性传承人数量少、积极性不高、传承发展效果不好等问题,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文化创意活动,推动优秀民族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开发特色鲜明、功能多样的服饰、配饰和生活用品,举办或者参与民族文化赛事、展示展演、博览会等宣传推介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一条“检察机关发现在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工作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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