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1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第三十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法制委员会认为,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此次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相较于上次修改稿更加地规范、促进法律援助工作。
更加明确各类相关工作者和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形式:修改第二条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安排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更加凸显工作时效性:在第二十四条中,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中的“及时”修改为“自收到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明确了支付时限。
同时更加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在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留足了日后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贴标准的空间。(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