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据悉,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就有关问题召开专题研讨会,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和省农科院的意见。
11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法制委员会认为,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审议的《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立足我省种业发展特点和实际,聚焦种业振兴五大行动,设定八章70条,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等。
修订草案更加慎重地对待“未列入国家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由“鼓励”其在推广前“在拟推广区域开展至少一年的适应性试验”,修改为“经过认定的品种推广前,鼓励在拟推广区域开展至少一年的适应性试验”,并明确“申请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更加强化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更加注重相关领域人才培养,在第五十三条明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种业实用技术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并将“基础性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支持”的人才种类确定为从事“资源保护、鉴定评价、育种辅助、检验测试等”。
根据会议安排,全体会议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分组审议。(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